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明,兩造已逐步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訂庭期以利兩造進行和解,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