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友為紙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進雄
江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3時5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22日下午3時5分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