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即馮澤森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