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賈惠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維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