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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天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瑩 
被      告  越昇海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