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鈺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