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麥佛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芳
被 告 恆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彰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異議而視同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僅於支付命命聲請時,繳納新台幣500元元,尚應繳新台幣10,994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之。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