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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吳素慧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被      告  蔡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臉書帳號「奧賽真」、臉書粉絲專頁「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臉書社團「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照片7日,且不得在上開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元之本息【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7號卷(下稱士院卷)第12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如下貳、一所示之聲明(見本院卷第521頁),並追加附表編號38至39之侵權行為事實(見本院卷第549至557頁)。核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之事項,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透過被告所經營之「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專)諮詢代理孕母問題。嗣伊認被告之收費不合理,遂自行前往烏克蘭且成功代孕,復公開實際價格,致被告心有不甘,遂於民國108年10月至111年4月間,以臉書帳號「奧賽真」(下稱系爭帳號)於系爭粉專、「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私密社團(下稱系爭社團)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侵害伊如附表「受侵害權利」欄所示之權利,致伊社會評價遭嚴重貶損、身心受創。被告應賠償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元,及其中67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6萬元自111年9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公開貼文方式,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於系爭帳號、系爭粉專、系爭社團頁面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及訴訟代理人姓名應遮隱)之彩色照片7日,7日內不得在上開臉書專頁刊登其他文章,且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均本於事實,亦盡合理查證義務,且其意見表達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合理評論之範圍,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被告均以匿名或未具名方式表達,未具體指涉對象,自未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之照片亦引用蘋果日報報導內容,並無侵害原告肖像權。另其提出之資料均由他人提供,未以不法手段取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系爭帳號為被告之個人臉書帳號,由其管理使用,且系爭粉專、系爭社團均為被告所經營管理,系爭言論乃被告於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發表於上開粉專、社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15至423、523頁),首堪認定為真實。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與肖像權,為被告以前詞置辯,茲就爭點論述如下: 
 ㈠附表編號2至4、6、11至13、15、19、23至27、32至35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⒉審諸被告所發表附表編號2至4、6、11至13、15、19、24至27言論,係以「像隻瘋母狗一樣對空吹狗螺」、「闊嘴皺巴巴醜不拉雞的水母」、「這隻患有妄想症躁鬱症幻聽幻覺的闊嘴皺巴巴醜不拉雞的水母講垃圾話」、「吳素廢」、「這對無恥、無良的夫妻」、「好卑劣的人格!」、「賣子求榮」、「闊嘴女巫」、「淫女很閒、姐很忙」、「對缺錢婊而言已經很多、很多、很多了!真的就是有那麼無聊的婊」等詞形容原告,此部分言論尚難認乃出於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言論或評價,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而刻意以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足以使原告感到難堪與屈辱,並影響社會上對其個人評價而貶低原告之社會上地位,損及其名譽權,洵屬明確,自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雖抗辯編號3言論非指原告,仍審酌被告於系爭粉專前後發表貼文,均指涉原告代理孕母仲介事情之脈絡,可見該言論所陳亦為原告,而可為閱讀相關貼文之視聽大眾特定辨識原告身分,故其所辯,並不可採。
 ⒊附表編號23、32至35言論所指涉原告進行援交部分,被告雖抗辯均為事實,並提出原告與他人、自己與第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43至199、305至309頁)。然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言論均屬於原告個人私生活,縱令被告所述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原告既非公眾人物,將其個人私生活事項呈現在公眾討論下,難謂有助於社會多數人利益之增進,而與公共利益無涉,是此部分言論,已侵害對原告社會上評價。
 ⒋附表編號25部分,被告指稱原告找蘋果日報進行業配,並指涉原告因此從委託人處「狠撈回來」以攤算成本,屬於事實陳述而具有可證明性,然被告未提出其為該陳述之原因根據、已盡合理查證之能事、客觀上有使其確信為真實之相當理由之證明,即有以虛偽事實貶損原告評價之情形,自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⒌附表編號2至4、6、11至13、15、19、32、34至35之言論係發表於系爭帳號、系爭粉專部分,均為公開發表之貼文,有原告所提貼文截圖可證(見士院卷第34、36、40、42、78至80、86、94至98頁);附表編號23至27、33之言論則發表於系爭社團,系爭社團雖為私密社團,然其成員人數多達408位(見士院卷第84頁),故上開言論仍得使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連結閱覽,而有使第三人知悉情形,進而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故前揭言論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洵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1、5、7至10、14、16至18、21至22、28至31、36至37部分,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事實陳述有真偽與否問題,具有可證明性。至意見表達則係對於事務之評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評論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之認定,其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要非所問。
 ⒉原告因與訴外人即其配偶林東昇於108年間,因得知訴外人呂紹強、曾紫珊夫妻有由代理孕母代孕之計畫,基於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居間介紹之故意,與呂紹強、曾紫珊簽立申請烏克蘭代理孕母合約書。吳素慧、林東昇即與代孕公司、烏克蘭當地仲介聯繫,再安排呂紹強夫妻於同年8月4日在吳素慧偕同下前往烏克蘭基輔地區,進行取精並與捐卵者之卵子於體外人工授精後,植入代理孕母體內之療程,呂紹強夫妻先後支付簽約金1萬2,000美元、第二次費用1萬5,000美元,吳素慧、林東昇從中抽取1,000美元為佣金;上開行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判決認定原告共同犯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之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原告與林東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可查(見本院卷第79至103頁),可見原告曾因居間他人至烏克蘭進行代孕作業,違反我國人工生殖法而判決有罪確定。
 ⒊審諸呂紹強夫妻對原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主張原告於收受簽約金後,即對不聞不問,且為宣傳其代理孕母事業,不顧其等隱私,擅自公布病史、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散布不實謠言,聲稱其等意圖免費獲取烏克蘭之旅。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判決(下稱另案)認定原告侵害呂紹強夫妻之隱私權、名譽權,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5萬元、3萬元,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另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481至511頁);呂紹強夫妻因代理孕母一事提供原告辦理認證之英文結婚證書,然因日期錯誤,原告將之送至烏克蘭辦理認證遭退件,呂紹強至香港辦理英文結婚證書認證。原告於其經營之臉書粉絲團「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發文表示「8月的夫妻是我先生的同事妹妹,因為先生精子活力不佳只做成5個胚胎,且第一次植入沒有著床」等節,亦為原告於另案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0、501頁),可徵原告曾未依約完成仲介代孕事宜,而與委託人產生民刑事糾紛。
 ⒋觀諸被告所發表之附表編號1、5、7至10、14、16至18、21至22、28至31、36言論,乃指述原告從事代理孕母仲介之內容,認為原告沒有專業也無資格。衡以代理孕母違反我國人工生殖法規定,事涉公眾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上開言論均提醒公眾勿相信原告,縱其以騙子、投機取巧等詞彙形容原告,然應認均指涉原告違法收取佣金從事代孕仲介之情事,縱其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仍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於附表編號1之海牙認證,原告亦曾於其臉書粉絲社團發表談論海牙認證之可行性(見本院卷第108頁),該認證得否獲得烏克蘭官方認可而為代理孕母事宜,亦屬可受公眾討論之事項,且呂紹強夫妻亦自行至香港辦理簽證,業如前所述,故難認被告有何不實陳述之情形。
 ⒌至附表編號37言論部分,考以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上開言論,被告係依原告與他人間對話紀錄認為原告有債務問題,亦屬有相當理由確信,且屬一對一之對話,自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護,尚難謂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0、31至32之言論侵害原告之隱私權,附表編號1、13、29至30之言論未侵害原告隱私權。
 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法條所保護之隱私,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⒉附表編號10乃關於原告個人婚姻、家庭狀況,縱被告後述關於代理孕母,然原告結婚次數與家庭生活本身,與其有無資格進行代孕仲介乙事,並無合理關聯,且被告手段乃使不特定人均得於臉書見聞、轉載原告上開個資,核屬過度侵害其個資隱私權。附表編號31言論所附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37號處分書,其上所列原告住址並未遮隱,審諸原告地址屬於個人資料,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公開原告此部分資料,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揭露亦無任何正當目的,堪認屬侵害其隱私權。附表編號32部分乃關於原告個人私生活,就其是否借錢、有無援交均屬於原告個人事務領域,核與公眾無涉,原告可合理期待屬於不被公開之隱私,被告於系爭粉專發表上揭言論,即屬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⒊考之附表編號1言論,係揭曉原告如何取得認證,而可在烏克蘭進行代理孕母作業,質疑原告以主張得以海牙認證方式仲介他人至國外尋找代孕之可行性,該認證方法可行與否,核與公共利益相關;原告亦自承其乃使用日本使館認證,而非海牙認證(見本院卷第359頁);被告抗辯原告曾於自撰文章承認結婚證書申請烏克蘭駐外使館公證,亦為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則綜合上開各節,審酌原告係以自身經驗發跡,以工作室提供他人進行海牙認證之業務(見士院卷第14頁),應認原告如何取得認證,成功完成代理孕母此特定事件,具有一定公益性。衡諸公眾獲得上開資訊之利益應大於原告人個人隱私權所受之損害,尚無逾越必要範圍,且被告公開內容亦未逾越依社會通念不能容忍之界限,故其披露原告個人資料之隱私,尚難謂係不法侵害個人之隱私權。
 ⒋至於附表編號13、29、30部分,編號13乃被告擷取自原告廣告頁面資料(見本院卷第221頁),應認屬原告自行對外公開流傳於網路之資料,尚難認原告就其自行發表之資料有合理期待隱私;編號29、30則關於原告與第三人以通訊軟體微信討論代孕收款事宜,涉及有無違反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嫌,具有一定公共利益;又被告張貼原告與第三人之對話,係為澄清被告騙走委託人6,000美元之傳聞,而與第三人聯絡,進而取得上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315至327頁),其目的與公開手段具合理關聯,難認該言論有何逾越原告得合理期待之範圍,故此部分,亦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㈣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7、19之言論侵害原告之肖像權。
 ⒈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受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故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須基於社會知之利益,並應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肖像權人就其所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登載附表編號17、19所示之照片,並醜化編號19所示照片,被告未證明其經原告同意,僅辯稱其照片引用自蘋果日報報導,可見原告主張被告以公開方式,侵害其肖像權乙節,可以採信。縱上開照片為原告接受新聞訪問時之截圖,然亦不代表其授權其他人使用其肖像,仍應以其同意範圍為限。被告既未得原告同意即張貼其清楚五官之照片,亦未證明其基於何種社會知之利益,且張貼原告照片之手段與該目的有合理關聯,自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⒊況被告於附表編號19之照片上方尚標記「Fake」、「正」,並附加圖示於原告五官上,亦屬以不當方式變更原告之肖像權,顯已濫用原告之肖像。審酌被告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上開照片,使原告之肖像於公眾間流傳,堪認其情節重大。則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公開其肖像侵害其肖像權,應屬可取。被告以上開理由,辯稱其未侵害被上訴人之肖像權云云,要非可採。
 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6萬元,及為必要回復名譽之處分。
 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至4、6、10至13、15、17、19、23至27、31至35之言論,確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爰審酌被告所為前揭言論對原告名譽、隱私、肖像侵害之程度,以網路公開發表方式,而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等加害情形、原告被害所受影響程度。兼衡原告為大學畢業,擔任教師及白菜寶寶協會理事長,年收入94萬元,名下無財產;被告大學畢業,曾擔任教師,現為家管,並無收入,名下有車輛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見本院卷第128、141、535頁及限制閱覽卷),認原告就上開言論各得請求如附表「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於系爭帳號、系爭粉專、系爭社團刊登本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至主文欄,及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部分等語,此可使於系爭帳號、系爭粉專、系爭社團等頁面閱讀系爭言論之第三人得知悉本件判決結果,自可適當回復原告之名譽。然原告請求限定以彩色照片為之,本院認以黑白照片亦可達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意旨,自不限於彩色照片,是「彩色」部分之請求,尚無可取;另原告請求刊登期間不得在上開臉書頁面刊登其他文章,乃於被告發表言論前即禁止之,然此手段須以重要公益為目的,並有絕對必要之關聯方可為之。惟衡酌上開處分應得適當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亦未說明有何重大且正當之目的,需以事前限制被告言論自由之方式為之,此部分顯逾越必要範圍。是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非可採。
 ㈥末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於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言詞辯論意旨狀,追加附表編號38、39之損害賠償事實,並提出原證37至39部分,均於同年6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顯有延滯訴訟之虞。觀諸上開追加部分均發生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前,難認有何無法準時提出之理由。原告復未釋明有何不能歸責而遲延提出之事由,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自不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行提出,故原告上開部分主張,本院不予審酌,附予說明。
  ㈦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性質上屬無確定期限,被告受原告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6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25頁),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元,及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於系爭帳號、系爭粉專、系爭社團刊登本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至主文欄,及不得於該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為求兩造公平起見,爰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時間
出處
言論內容
受侵害權利
請求金額
(單位:新臺幣,下同)
判准金額
1
108年10月27日
系爭粉專
北部前流浪教師吳素慧一直矇騙大家去辦海牙認證,如果你也要跟著去賭一把,我也是無言!在這裡很肯定地跟大家講:吳女的結婚證書「不是做海牙認證」,她的結婚證書是拿去「烏克蘭駐外使館」完成公證的!面對這種說謊說得這麼臉不紅氣不喘的人,我也是暈了!她完全沒有用「海牙認證」文件幫小寶寶辦理回台手續的經驗!一次都沒有!
名譽權、隱私權
7萬元
0元
2
108年10月30日
系爭粉專
吳姓流浪教師一直指控我收了310~390萬台幣的「代孕醫療費」,那就請她把那個人找來,並把所有的匯款、付款清單明細都拿出來!不要只是像隻瘋母狗一樣對空吹狗螺,吵死了!妖孽呀!妖孽!滿口妖言惑眾!幫不到一個人受孕成功就已經開始被委託人駡了!妳這個仲介帶委託人過去,委託人的問題多一點就被妳痛駡、妳還摑對方2巴掌、兩邊各摑一下,再抓一把對方的臉!把對方的臉都抓到流血了!然後再用三字經破口大罵了10幾分
名譽權
3萬元
1萬元
3
108年11月6日
系爭粉專
一個有妄想症+躁鬱症+幻聽、幻覺的人還想當代理孕母仲介!「闊嘴皺巴巴醜不拉雞的水母」、「滿口黃牙板的臭嘴說瞎話」、「瘋言瘋語」、「她那麼破格根本不入我的眼」、「這隻患有妄想症躁鬱症幻聽幻覺的闊嘴皺巴巴醜不拉雞的水母講垃圾話」
名譽權
5萬元
2萬元
4
108年11月18日
系爭粉專
吳X慧-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不專業謊話破解4吳素廢的這種愛做秀、積極招商後的習慣性欺編說謊的行為處處可見.吳素廢的邏輯有問題、講話前後不一致、破綻百出!妳說我壞,但吳仲介的壞遠超過我太多太多了!她是壞!壞!壞!說謊!說謊!說謊!祝妳一定要比我好!祝妳不要在外面繼續負債累累,一直被催債、然後一直想坑可憐的委託人來幫妳還債了!還有欠人家的錢趕快還一還!外面的債務也快點清一清吧!
名譽權
3萬元
5,000元
5
108年11月24日
系爭粉專
如果你們讀到這裡還相信那位超會騙的紅牌代孕仲介業者的蠱惑,投機取巧、鋌而走險非要辦個「Apostille海牙認證」去申請代孕醫療方案闖闖看!
名譽權
1萬元
0元
6
108年11月27日下午11:04
系爭粉專
吳X慧專業詐騙的代孕仲介謊話大拆解不要再投機取巧騙妳的委託人去辦冒險未知的「海牙認證」了!為了做代孕仲介賺錢才會犧牲孩子的隱私權,把孩子推到第一線去吸晴為自己招攬代孕客人!這對無恥、無良的夫妻為了錢出賣孩子,不配為人父母!
名譽權
3萬元
5,000元
7
108年11月27日下午12:06
系爭粉專
吳X慧這個專業詐騙的代孕仲介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完全承認自己申請代孕方案用的結婚證書是去烏克蘭駐日使館蓋的公証章現在她却不幫委託人辦跟她一樣的駐日使館公證章,偏要叫委託人做Apostille「海牙認證」!
名譽權
1萬元
0元
8
108年11月30日上午1:08
系爭臉書Messenger
吳素慧已生了2個兒子,都已10幾歲,但沒有聯絡了!她在代孕日記社團裝得一副她是新手媽媽,不要再被騙了!
名譽權
5,000元
0元
9
108年11月30日
系爭臉書Messenger
說謊、愛辯、不懂裝懂、毫無專業可言、什麼事都要再加錢、再付錢!吳素慧她在說謊!
名譽權
1萬元
0元
10
108年11月30日上午11:52
系爭粉專
一個二婚的男人看著自己二婚的太太對跟前夫生的親生兒子完全不理不睬,現在對他找代理孕母生的二個小孩子表現得疼入心崁,還不惜代價找媒體宣傳自己的大愛!
隱私權、名譽權
5,000元
3,000元
11
108年11月30日下午5:43
系爭粉專
吳X慧真的很肉咖!自己老公的小孩都要多滯留20天,那幫別人辦又得多滯留幾天呢?(我可沒說那是妳吳X慧的小孩!)好爛的演技!好卑劣的人格!
名譽權
2萬元
5,000元
12
108年12月1日上午2:53
系爭粉專
這位就是烏克蘭代孕日記-詐騙術吳X慧賣子求榮專業詐騙的代孕仲介(女騙子)(下方附加有「吳素慧」三個字之貼文)
名譽權
1萬元
3,000元
13
108年12月1日
系爭粉專
賣子求榮專業詐騙的代孕仲介-吳X慧。○○○○○○○○○○○○、辦公室地址資訊及與他人人之合約書)
隱私權、名譽權
1萬5,000元
3,000元
14
108年12月2日
系爭粉專
妳真的很會捕風捉影胡說八道!妳這個人最愛把別人的隱私曝露在大眾的眼下!妳為了嘩眾取寵,最愛把妳委託人的身體狀況、心情、代孕過程、成果大喇喇的公開!妳怎麼這麼缺德!吳騙子~妳不確定、不知道的事情為什麼敢拿出來講?
名譽權
5,000元
0元
15
108年12月7日
系爭帳號頁面
賣子求榮專業詐騙的代孕騙子仲介-應該很重視我!有人一下飛機,還來不及出關就得意的標註了我「蔡老師和小袋鼠」和「奧賽真」!有騙子仲介橫行,嘴巴說一套,做一套!!!I提醒大家別被代孕仲介騙子給丟包、愚弄了!
名譽權
1萬元
3,000元
16
108年12月7日
系爭社團
吳騙子仲介的騙行終於被揭露了!我可以無償的陪想要代孕的夫妻們諮詢、聊天!把我知道的專業分享出來!但我不會裝清高!明裡喊服務,暗地裡收一大筆錢!我不清高、也不會巧言令色地說些甜言蜜語後面才來一直追加費用、一直騙錢!
名譽權
1萬元
0元
17
108年12月11日
系爭粉專
同情那些被吳騙子仲介拐了上百萬去做代孕却還被吳騙子仲介的謊言矇騙委託人!(下方附加原告照片,見士院卷第46頁)
名譽權、肖像權
2萬元
5,000元
18
108年12月15日
系爭粉專
專業詐騙的代孕仲介-吳X慧前幾天被爆料渉嫌詐欺代孕仲介費上百萬元
名譽權
1萬元
0元
19
108年12月18日
系爭粉專
也許吳騙子又從吳建德大師那裡看到什麼新的資訊,又想拿委託人的錢去試試別的管道.....委託人的錢永遠是她吳騙子的補習費!一條路行不通再拿這些人的錢去試另一條路!騙得好樂活!吳X慧妳這個不騙錢會活不下去的闊嘴女巫......我就等著看還有多少笨蛋會上你的當!記得〜謊話說多了會咬到舌頭!(附加原告照片,見士院卷第48頁)
名譽權、肖像權
2萬元
1萬元
20
108年12月30日
系爭社團
原告於111年5月17日書狀撤回此部分主張



21
109年1月9日
系爭粉專
這位L太太,請問你心裡的風暴與混亂好點了嗎?我想妳駡錯人了!造成妳心裡的風暴與混亂的人是幫妳辦結婚證書海牙認證的吳素慧仲介,她幫妳辦了一個沒有確認性的海牙認證讓妳因沒有信心而忐忑不定,妳不駡她給妳亂搞,卻罵我很瘋!抽妳佣金卻沒幫妳把文件辦好的人是吳素慧,你從不講他一句不好,
名譽權
2萬元
0元
22
109年3月3日
系爭社團
說我是黑心蔡吳X慧代孕仲介最近被好幾個人告詐欺,很忙狂厲害的騙子!
名譽權
2萬元
0元
23
109年6月5日
系爭社團
代孕騙子口袋只剩台幣2、3 千!代孕騙子太缺錢了!代孕騙子被債主追到快賣身了!噢...不...代孕騙子早就做過援交了!
名譽權
3萬元
1萬元
24
109年7月3日
系爭社團
#淫女很閒、姐很忙!#淫女要當代孕仲介就把重要訊息告訴準父母.#淫女別只異想天開想呼攏騙錢#代孕仲介別只把準父母介紹給診所然後丟包了事!
名譽權
3萬元
1萬元
25
109年12月3日
系爭社團
吳騙子可是下了重本找蘋果做業配廣告,她不從委託人身上狠撈回來怎麼甘願!
名譽權
1萬元
5,000元
26
109年12月22日
系爭社團
有特定人去跟媒體爆料,並把我和我先生的大名大姓寫出來...缺錢婊去爆料的!對缺錢婊而言已經很多、很多、很多了!真的就是有那麼無聊的婊
名譽權
3萬元
1萬元
27
109年12月31日
系爭社團
硬要幫委託人買機票賺點數的人是吧!吳騙子,你要不要出來向巴拉拉道歉,妳刷卡幫她們買機票賺了他們機票的點數,然後撞牆自罰!吳X慧妳為了増加知名度、擴展自己未來代孕仲介的事業,不惜賣子求榮、詐騙委託人、完全不專業還說盡了謊言騙不懂向你求教的人!吳騙子!妳是不是該切腹謝罪!
名譽權
1萬元
6,000元
28
110年1月9日
系爭粉專
我除了罵吳仲介這個騙子外我還罵過哪個他人?
名譽權
2,000元
0元
29
110年1月18日
系爭粉專
上次有人把我和我先生的大名大姓寫出來並惡意謠傳「我」和大陸人在烏克蘭捲款「6000美元」潛逃。現在那個在台收錢的人找出來了!就是黑掉、臭掉的吳姓代孕女仲介!代孕仲介做到直接買卵+買精+代代孕=販賣人口了!(下方附加原告的微信「sofia台湾吳」與他人之不公開的對話)
名譽權、隱私權
1萬元
0元
30
110年1月24日
系爭帳號頁面
找到賊、找到賊、找到賊了!上次把蔡靜怡和劉復的大名大姓寫出來並惡意謠傳「我們」和大陸人在烏克蘭捲款「6000美元」潛逃。現在那個在台收錢的人找出來了!就是黑掉、臭掉的吳姓代孕女仲介!(下方附加原告的微信「sofia台湾吳」與他人之不公開的對話)
名譽權、隱私權
2萬元
0元
31
110年1月27日
系爭粉專
各位可以想像吳姓女代孕仲介為了陷我於囹圄或被罰款,用了多少惡劣的手段來害我嗎?如今她又從事假結婚+買賣卵子+精子+代孕+販嬰的事實!(下方附加兩造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37號處分書,其上有原告住家完整地址)。
名譽權、隱私權
1萬元
7,000元
32
110年1月30日
系爭粉專
至於這位吳姓代孕女仲介到處借錢、到底有缺錢、借錢不還還要債主一直催、這位吳姓代孕女仲介做人到底有多無賴、欠錢欠多凶,不必多說,讓證據說話!債主都催錢催到撂狠話了!有圖有真相!明天再來寫一篇阿伯援交篇!(下方附加原告與他人對話之私密簡訊)
名譽權、隱私權
3萬元
1萬元
33
110年1月31日
系爭社團
一個缺錢缺得被債主追著跑的人來當代理孕母仲介,你信得過嗎?吳姓代理孕母仲介,你的債都還完了嗎?還需要去陪68歲的阿伯吃飯,每次收500元,混熟之後再跟對方借錢嗎?吳姓代理孕母女仲介,妳陪看電影、陪吃飯收錢,這不是援交,什麼才叫援交!有教師證在學校教書還順便援交,另外搞外遇才稀奇!
名譽權
2萬元
1萬元
34
110年2月1日
系爭粉專
吳姓女代理孕母仲介援交第二篇跟吳X慧代理孕母吃飯的代價......阿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看電影+吃飯」還要付500 !正常談公事的男女還會相約看電影,看完再吃飯,然後收錢,再接著借錢嗎?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援交,再狡辯也沒用!主角竟然還是個大聲嗆聲有教師證、為人師表的代孕仲介援交嬸哩!跟她有往來的男人的老婆要小心,趕緊幫老公買條帶鎖的皮帶、錢也要管好囉!
名譽權
2萬元
1萬元
35
110年3月25日
系爭粉專
今天吳素慧在法庭上才剛承認她偽裝成別人身份去向記者爆假料!妳這個連在法庭都做偽證的人,別再用假帳號了!我也「聽說」「看到貼文」說吳仲介有在跟阿公級做阿公援交看看吳「老師」長什廢德性,再看看她怎廢對待那兩個孩子!她只會罵人,找不到保母就把小孩子直接丟到幼托去,從頭到尾沒有一個慈母愛子女的態度、從來沒有花時間照顧孩子,從來沒有跟孩子相處自然流露出來的幸福感,只有破罵!這就是吳「老師」的level!
名譽權
3萬元
1萬元
36
108年11月30日
被告與網友臉書通訊軟體
吳素慧他在說謊;再來他根本沒辦法聘請境外律師,律師費是很貴的,他賺了多少錢可以長期聘請律師?可見他每句話都是謊話;說謊、愛辯、不懂裝懂,毫無專業可言、什麼事都要再加錢、再付錢;吳素慧他在說謊;吳素慧已生了兩個兒子,都已十幾歲但沒有聯絡;不要再被騙了。
名譽權
6,000元
0元
37
109年12月25日
被告與葉宥廷LINE對話
吳素慧外面欠了一屁股債,每天被債主追著跑,他到處借錢!你把錢交給他,到時要不回來,跟我完全沒關係!
名譽權
2,000元
0元
38
111年1月17日
系爭粉專
那個不良、有犯罪前科、黑心、詐騙、斂財的吳仲介才住新北市呀!......「X陞代孕仲介公司」負責人太太的妹妹(小姨子)還是吳黑心不良罪犯仲介的客人!這個吳黑心不良罪犯仲介為了剷除異己真是不擇手段,連自己的客人都陷害!其心腸之狠毒令人不恥!
名譽權
8萬元
0元
39
111年4月
系爭粉專
「滿嘴謊言的腰瘦骨的闊嘴鯰魚!吳騙子真是缺德缺到骨子裡了!」、「吳騙子的嗜好:騙財、吳騙子的興趣:拐錢、吳騙子的專長:說謊」。
名譽權
8萬元
0元




共計
83萬元
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