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鈦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禾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