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8,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