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商品經銷合約書約定給付經銷保證金,則經銷合約書之契約定性、經銷保證金之給付目的及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每年應交付18萬張雷射標予被告等事項,仍有調查必要,兩造應於內112年7月19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又被告於112年6月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附件5文書證據影印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內容,被告如仍欲提出該證據,應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完整清晰之證物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