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廖明邦
廖俞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民
被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即江敏絹
被 告 吳思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即吳璿世
被 告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被 告 余思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
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1年7月21日具狀更正其訴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