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