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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