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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2578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27頁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第29~35頁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