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