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海
陳宛榆
林棟梁
陳雪華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蔡玉梅
林雲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萬0356元【即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之起訴時價額之總和,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