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26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