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黃瑞穗
被 告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萬5,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