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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9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4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3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