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原 告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 告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葉清連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75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萬9684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