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原 告 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良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被 告 張明峰
張錦正
張錦文
楊淑鳳
楊育棋
楊樹泉
吳佩珈
楊錦印
楊太郎
楊木榮 原住○○市○○區○○路000號
楊樹藤
張建能
張智豪
張萬來
張敬村
張麗滿
薛伊松
薛煥濱
羅娜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楊竣丞 原住同上
楊晏齊
邱碧珍
張振智
張振参
張振厚
張照
張美香
張美霞
黃惠珠
張祐誠
張芸甄
楊應松
楊應欽
施義福
王秀枝
謝美齡
謝素梅
謝素瑛
謝豐助
謝豐藻
謝汎霄
謝瑞鵬
謝瑞斌
謝敏
蕭謝照
闕謝雪珠
吳進興
吳進堂
吳進順
吳淑如
楊吳梅雀
吳錦榮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吳錦煌
吳炎鈴
吳佩真
吳冠慧
吳明杰
吳栢森
林慶生 原住○○市○○區○○路 000號
林麗華
吳秀蕊
劉裕昌
劉穎祥
王逸昕
柯彥頡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2
柯彥竹
柯萱庭
陳添發
陳裕漳
楊肇清
楊皓評
楊秀菊
楊秀麗
楊秀貞
楊捷
楊明豐
楊椀羽
楊媛淇
楊清山
楊金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俊良
被 告 楊金清
陳一銘
陳一德
陳素娟
林楊水金
楊金龍
楊金柱
楊玉柱
楊瑞章
楊博凱
楊淑惠
楊子漩
楊淑芳
楊瓊蕊
楊樹煌
楊英雄 原住 734 Pelleas Ln San Jose,
楊美蓮 原住 1209 N, Nelson St, Arlington,
楊清竹
楊清義
楊清安
楊張春江
楊明欽
楊謝碧玉
楊金來
楊士平
楊順安
楊英美
楊代鈺
楊明基
楊茂欽 原住南投縣○○鄉○○村000鄰○○巷
楊梓桔
陳永豐
陳美雲
陳美環
賴海湖
賴韋丞
賴靜焄
賴靜宜
莊學義
莊連學
莊雷花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雪雯
被 告 江楊秀卿
楊萬連
陳品
楊佳明
楊麗芬
楊麗芳
楊能興
林楊秀蘭
林楊秀英
楊秀環
楊秀惠
楊秀言
楊淑麗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
楊常隆
楊政諺
楊宜璇
楊凱淇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震宇
被 告 楊易霖
楊易龍
楊淳淳
許秀絨(即楊肇哲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峻(即楊肇哲之承受訴訟人)
葉琳雅(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葉姿儀(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葉舒喻(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娟(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益(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嘉玲(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采醍(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佩芬(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胤儀(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加瑋(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孟麗(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紫菁(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亭儀(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慧(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敏(即吳送庚之承受訴訟人)
林國濱(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鄒雅萱(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鄒嘉瑋(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林虹妤(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萍(即劉筱娟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承(即張一郎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萍(即張一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楊淑麗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淑麗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回證卷第317頁),然本院對該址之送達因遷移不明遭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見(見本院回證卷第313至315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回證卷第31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