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惟原告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