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被告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劉絹、陳美玲、廖月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對上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