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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杉 

代  理  人  鍾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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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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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祈伶
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9月30日
147,0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