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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號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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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公司洪千惠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0年10月20日

100,0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