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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佳倫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蔡立竑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潔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1-NI-000010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