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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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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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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江樹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支庫
110年9月25日
206,643元
D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