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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亨全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輝 
代  理  人  吳永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健業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范振坤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
 行
110年8月10日
158,000元
FA0000000

002
好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玉燕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
 行
110年8月10日
569,347元
FA0000000

003
元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廖海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
 台中分行
110年10月31日
773,233元
C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