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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日新山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清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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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宏昌精密有限公司王宏彬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1年1月31日
36,75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