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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旻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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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
鄒旻耀
三信商業銀
豐信分行
110年7月31日
199,157元
W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