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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張黃月華即大慶木業工廠


代  理  人  許桂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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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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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1年2月7日
180,705元
W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