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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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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品記國際有限公司
   江旭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1年1月7日
420,597元
Z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