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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紀奉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潤升鋼構有限公司
   黃俊傑
第一商業銀行
中科分行
111年2月28日
7,800元
PB0000000

002
聖家寶民塑膠工廠
   李明永
第一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2月28日
7,050元
NA0000000

003
何麗娟
台中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3月5日
6,190元
TAA0000000

004
鑫億合股份有限公司
  郭適豪
台灣土地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2月27日
4,500元
SCAA0000000

005
良久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洪阿哖
台灣土地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3月3日
15,1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