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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顏翠紗即琮揚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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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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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新賀企業有限公司林瑞金
三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9年10月31日
44,518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