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亞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