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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長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培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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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恒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翁金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11年3月5日
53,865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