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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元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見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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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吉翔興業有限公司殷建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12月11日
572,844元
AI0000000

002
吉翔興業有限公司殷建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1月11日
397,124元
AI0000000

003
吉翔興業有限公司殷建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2月11日
522,960元
AI0000000

004
吉翔興業有限公司殷建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3月11日
88,802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