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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9號
債  權  人  永兆豐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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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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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
110年4月30日
36,225元
N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