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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祥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李彥錫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3月6日
350,448元
JE0000000

002
祥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李彥錫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4月6日
882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