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