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10日
4,080,000元
HS0000000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24日
5,062,500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