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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賴桃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4
1
450

002
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8
1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