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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威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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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嚴甘秧
華南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2月10日
439,92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