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旻耀
送達代收人 賴佩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而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