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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同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11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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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蔡茂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63,749元
B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