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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佑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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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