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就其中附表編號013、014所示股票號碼之記載有誤,已另行更正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於更正公告前即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