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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就其中附表編號013、014所示股票號碼之記載有誤,已另行更正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於更正公告前即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3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4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