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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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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晶辰實業有限公司陳傳盛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111年4月5日
2,318,400元
W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