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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4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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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1年6月10日
65,921元
U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