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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雙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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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灣雙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李添富
台灣銀行潭子分行
110年10月7日
282,408元
AQ0000000

002
台灣雙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李添富
台灣銀行潭子分行
110年10月7日
111,341元
AQ0000000

003
台灣雙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李添富
台灣銀行潭子分行
110年10月7日
324,713元
AQ0000000